忻州市水務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創建國家衛生城市任務清單
發布時間:2016-04-27 11:30:11 來源:忻州市水務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
創建國家衛生城市任務清單
一、加強污水處理廠管理運營設備管理、工藝管理和水質管理,嚴格執行《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、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》(CJJ60—2011)的要求。
二、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染防治應符合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18918—2002)等標準規范的要求。
三、城市污水處理廠經處理的污水,在排入地表水前,其排放水質符合現行國家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8978—2002)的有關規定。
四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監測工作符合國家要求,水質達標。
五、定期開展飲用水水源指標全分析監測,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每年進行一次水質全分析監測。
六、市政供水必須取得計生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供水。
七、市政供水單位應滿足以下要求:
1、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,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,負責飲用水衛生日常管理工作;
2、水源地必須設置水源保護區。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,不得從事一切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活動。
3、定期對管網末梢放水清洗,防止水質污染;
4、生活飲用水的輸水、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密封,不得與排水設施及非生活飲用水和管網連接;
5、水處理劑和消毒劑的投加和貯存應通風良好,防腐蝕、防潮,備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應急處理設施,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;
6、應劃定生產區的范圍。生產區處圍30米范圍內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,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,不得修建滲水廁所和滲水坑,不得堆放放垃圾、糞便、廢渣和鋪設污水渠道。單獨設立的泵站、沉淀池和蓄水池的外圍30米的范圍內,其衛生要求與生產區相同。
7、應配置必要的水質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,對水質進行日常檢測。水質檢驗記錄應完整清晰,檔案資料保存完好。水質檢驗的項目、頻次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,并保障供給的生活飲用水符合《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》(GB5749)
8、直接從事生活飲用水供應、衛生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體檢,取得考核合格和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能上崗,并每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,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崗工作;
9、供水單位在購買或使用涉及飲用水安全產品時,必須向生產企業索取衛生許可證;規定中無需進行衛生許可證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,應向生產企業索取產品的衛生安全評價報告。并做好記錄。
10、供水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具體應急預案,及時消除安全隱患。